福鼎新聞網訊(劉曉亮 劉常娟)男子黃某曾將車輛有償出借給了張某,并簽訂借用合同,其中約定張某不得將車輛轉借他人。豈料,拿到車的張某轉頭將車子借給了尚未取得駕駛證的卓某。
2016年4月,卓某駕駛黃某所有的小轎車從我市前往柘榮縣,在104國道某路段彎道超車時與相向而行的另一輛轎車相撞,而卓某在事故發(fā)生后便棄車離開現場。當時,兩輛車均受損嚴重。柘榮縣交警大隊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卓某無駕駛證件,并對本起事故負全責。另一方的車主林某在車輛受損后,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申請賠付車輛維修費用和施救費,最終獲賠全額費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向林某賠償保險款后訴至市法院,要求車主黃某、卓某和黃某車輛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該公司先行墊付的保險費用。
法院認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卓某負本案交通事故全部責任,并且已由生效判決予以確認,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主張卓某承擔本案全部賠償責任的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黃某作為案涉車輛的所有人,其將案涉車輛出租給張某使用收取租賃費用,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在案涉車輛交付張某使用后,黃某本人已失去對案涉車輛的實際控制能力和支配管理能力,對案涉交通事故的發(fā)生并無過錯,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卓某系無證駕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黃某購買車輛保險時已告知其無證駕駛發(fā)生損失,保險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且法律也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故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要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的范圍內對車輛維修、施救費用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卓某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支付其先行墊付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