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宜欣:
本院受理原告殷興寶與被告雷牡丹、潘宜欣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3)鼎民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少年庭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