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小洪與被告阮思噸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因被告阮思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決定將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并由朱健忠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繆霄暉、人民陪審員李利弟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本案的舉證期限延長至2012年 月 日,逾期提供證據(jù)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特此公告
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原告李小洪與被告阮思噸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過程中,因被告阮思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的規(guī)定,決定將本案轉為適用普通程序,并由朱健忠擔任審判長,與代理審判員繆霄暉、人民陪審員李利弟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本案的舉證期限延長至2012年 月 日,逾期提供證據(jù)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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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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