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過六旬的老婦,長期租用賓館,先后容留多名婦女從事賣淫活動。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
據(jù)查,2011年至2013年10月19日間,被告人王某某租用本市桐城街道某某賓館210、211房間作為容留賣淫的場所,先后容留彭某某、林某等二至四名女性在該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并按次向賣淫女抽取30元或50元不等的費用,扣除房租等開支,每月平均獲利人民幣3000元左右,共獲利人民幣100000余元。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經(jīng)營的按摩店被公安機關查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容留婦女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擾亂社會正常的治安秩序,破壞良好的社會風氣,構(gòu)成容留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案發(fā)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認定為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