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2013年4月間,被告人李某在福鼎市太姥山鎮(zhèn)某酒吧附近拾得一支銀灰色自制左輪手槍,遂帶回其租住的福鼎市太姥山鎮(zhèn)秦海新村一民房內藏放。2013年9月間,李某得知其朋友蔡某與他人結怨,遂將該槍支借給蔡某并由蔡某保管,后蔡某把槍支交由其他人保管。2013年10月8月17時許,福鼎市公安局在福鼎市桐城街道一公寓內查獲該槍支。經寧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學研究所鑒定,該自制槍支機械結構正常,以火藥燃燒為動力,可以正常擊發(fā)運動短彈,認定為槍支。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本案罪行,屬累犯,應從重處罰;但其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可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廣大群眾在拾得槍支后應第一時間上繳公安機關,若私藏則會觸犯刑法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