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問題少年盜竊案,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甲罰金人民幣4000元。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王甲與同案人李乙(未滿十六周歲不追究刑事責任)在福鼎市桐城街道路邊亭附近一網吧上網時,見被害人張丙停放網吧對面的一輛白色電動車(經鑒定價值3135元)鑰匙未拔走,李乙遂提議盜走該車,被告人王甲表示同意。之后,由李乙駕駛被盜車輛,被告人王甲駕駛自己的黑色摩托車尾隨李乙至一車庫內,二人將被盜車輛車牌拆卸并藏匿于該處。案發(fā)后,被盜車輛已被追回并發(fā)還給被害人張丙。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了解王甲系在校生,因父母長期在外工作,對其缺乏管教,其于十六周歲前因結交不良朋友進行盜竊曾被行政處罰(不予執(zhí)行)。該案案發(fā)后,因王甲平常在校表現欠佳,學校對其進行勸退。王甲及其父母向法官多次懺悔,表示要認真悔過,重新做人,強烈希望法院給其一次機會能夠繼續(xù)上學。綜合考慮王甲的犯罪年齡、情節(jié)、悔罪表現,為了不影響王甲學業(yè),法院遂做出單處罰金4000元的判決。判決生效后,承辦法官多次走訪教育局、學校等部門,為王甲聯(lián)系就讀學校,現王甲已在福州某職業(yè)技術學院繼續(xù)就讀,校各方面表現良好,其本人亦表示好好讀書,回報社會。
(通訊員:福鼎法院 魏凌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