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wǎng)訊(彭莉莉)福鼎一對表姐弟按照父母意愿結婚,最終女方訴至法院。近日,市法院審結這起表姐弟婚姻無效糾紛案,當庭宣告雙方婚姻無效。
小蘭的母親和小明的父親本是親姐弟關系。1993年,小蘭和小明在雙方父母的一手包辦下按民間習俗舉行婚禮,開始同居生活。一年后,小蘭為丈夫生下了一個男孩。為了給這個孩子上戶口,倆人便隱瞞了表親的事實上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幾年后,倆人又迎來了第二個孩子。但隨著時間的推移,感情基礎薄弱的倆人,由于雙方性格的矛盾,爭吵和冷戰(zhàn)成了家常便飯。最終不堪家庭重負的小蘭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與小明的婚姻無效。
法院認為,小蘭與小明系表姐弟關系,屬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屬于法律禁止的親屬關系之間的婚姻,應當予以解除。小蘭訴求確認與小明之間的婚姻關系無效,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宣告兩人的婚姻無效。同時,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對原、被告雙方生育的子女及共同財產(chǎn)的問題,法院組織原、被告雙方達成了一致的調(diào)解協(xié)議。(文中人物系化名)
相關鏈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nèi)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根據(jù)其中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