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2014年底,為了裝修新房,蔡某楓和妻子王某用自家的房產作抵押向福鼎市某銀行借款60萬元,并約定利息、還款期限及逾期利率。蔡某楓在收到60萬元后,只按期償還4個月的利息后便不再支付本息。于是福鼎市某銀行于2016年7月訴至市法院。法院經審理后判決蔡某楓夫妻二人償還該銀行60萬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因蔡某楓夫妻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還款義務,該銀行便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福鼎法院依法裁定拍賣蔡某楓及王某名下共有的房產,并責令兩人及時遷出該房產??刹棠硹饕辉偻谱?,拒不搬出已被法院查封的房產。2017年9月27日,法院以蔡某楓拒不執(zhí)行生效判決為由司法拘留十五日(因病情嚴重未予實際執(zhí)行)。隨后,法院又對該房產作出予以停水停電的公告,并于次日將公告張貼在該房產門口,但蔡某楓仍拒不遷出該房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蔡某楓作為負有執(zhí)行義務的被執(zhí)行人,對人民法院已裁定查封、拍賣并責令搬遷的房屋拒不遷出,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zhí)行,屬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結合其自首情節(jié),遂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