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王雅麗)違規(guī)改裝船舶、伙同他人在未獲得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采砂1.6萬余噸。12月28日,市法院審結該起非法采礦案,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個月至一年兩個月不等,其中兩名從犯被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三萬元至八萬元不等。
2019年4月,被告人劉某甲為非法開采海砂牟取利益,將其持有的自卸砂船花巨額資金加裝吸砂設備等構件,違規(guī)改裝成專門的海上采砂船舶。被告人劉某甲吸收被告人劉某乙、杜某分別投資10萬元參與船務管理,關閉船舶航行軌跡電子記錄系統(tǒng),在海上進行非法采砂活動。被告人劉某甲負責聯(lián)系海砂銷售,被告人劉某乙負責船舶日常管理和代發(fā)船員工資,被告人杜某擔任船長;同時,招募被告人王某、邱某、蔡某(另案處理)分別擔任該船大副、二副和水手。2019年6月至11月間,在未取得海砂采礦許可證和海域使用權證的情況下,被告人劉某甲安排被告人劉某乙、杜某帶領被告人王某、邱某及蔡某等船員先后4次駕駛吸砂船前往某海域盜采海砂,共計1.6萬余噸。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甲、劉某乙、杜某、王某、邱某違反國家礦產資源法的規(guī)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海域使用權證擅自開采海砂16,136.67噸,價值301,568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結合五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節(jié)、作用、地位和自首等情節(jié),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