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新聞網訊(劉常娟)2018年4月某日晚,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民警楊某接到報警稱兩男子酒后在桐山街道某KTV包廂內尋釁滋事,遂迅速組織3名輔警趕往現(xiàn)場。到達該KTV后,楊某向鬧事的男子吳某校、方某雄出示了相關證件,后要求兩人配合調查。但吳某校態(tài)度強硬、拒不配合,還在民警準備將其控制帶離現(xiàn)場時,采用推搡、撕扯、謾罵、噴吐口水等方式抗拒執(zhí)法。在一旁的方某雄見狀亦推搡、撕扯、謾罵,阻撓民警帶離吳某校,造成民警楊某及兩名輔警身體多處軟組織挫傷。經鑒定,民警楊某的傷情已構成輕微傷。
隨后,楊某向派出所申請警力增援,在到場同事的幫助下控制了吳某校和方某雄并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在調查時發(fā)現(xiàn),吳某校曾因尋釁滋事行為被市公安局處于行政拘留。案發(fā)后,吳某校、方某雄的家屬向受傷的幾名民警和輔警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取得對方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吳某校、方某雄在公安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以暴力方法加以阻礙,并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結合兩人坦白、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等情節(jié),并根據(jù)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遂依法以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校有期徒刑八個月,判處被告人方某雄有期徒刑七個月。